律师解读被流浪猫绊倒案再审宣判

访客 百科 2024-07-25 132 0

律师深度剖析:被流浪猫绊倒案再审宣判的法律逻辑与责任界定

备受社会关注的“男子被流浪猫绊倒索赔投喂者”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宣判,此案自发生以来,便引发了广泛的舆论讨论和法律争议,再审判决结果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权益,更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责任界定具有指导意义,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深入剖析该案再审宣判的法律逻辑与责任界定。

案件回顾

2023年4月20日,吴某某在上海某体育用品公司的室内羽毛球场地打球时,不慎踩到一只流浪猫的肚子上摔倒,导致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某随后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用品公司”)及投喂者肖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一审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判决,认定肖某某为流浪猫的饲养人,需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体育用品公司对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争议,特别是关于肖某某是否构成流浪猫饲养人的问题。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并于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经过近半年的审理,法院于7月24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万余元,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万余元,吴某某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被流浪猫绊倒案再审宣判

律师解读再审判决的法律逻辑

饲养关系的认定

再审判决中,关于肖某某是否构成流浪猫饲养人的问题成为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单的投喂行为并不能直接认定为饲养关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指出,若投喂者对流浪猫的照顾超出了投喂的范畴,例如长时间投喂、固定地点投喂、为猫洗澡或看病等,则可能被视为存在饲养和管理关系,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肖某某的投喂行为虽未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饲养,但已超出了一般投喂的范畴,因此认定其作为管理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

再审判决的另一个重要焦点在于体育用品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发现员工投喂流浪猫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也未能及时发现并驱离进入场馆的流浪猫,导致损害的发生,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在本案中,还涉及到了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问题,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吴某某的受伤并非源于羽毛球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由于流浪猫突然窜入场地导致,这已超出了吴某某的合理注意范围,自甘风险原则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证据与事实认定

再审过程中,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认定,法院认为,吴某某在事发后就其打球踩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且有多名证人证明其系因踩到猫而受伤,结合在案证据和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吴某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律师建议与启示

投喂流浪动物的注意事项

付建律师提醒广大爱护小动物的人士,在对流浪猫、流浪狗进行投喂时,应当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管义务,避免猫狗侵害他人,简单的投喂行为虽出于善意,但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若投喂行为超出了一般范畴,如长时间、固定地点投喂等,则可能被视为存在饲养和管理关系,进而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来说,应当高度重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这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尊重,在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因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了主要责任,这为其他类似场所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法律意识的提升

本案的再审宣判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通过此案,人们应当认识到法律对于侵权责任认定的严格性和复杂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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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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