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船与渔船碰撞致8死,调查报告详细公布

访客 常识 2024-07-30 95 0

货船“海丰岘港”与渔船“粤南澳渔36062”碰撞事故调查报告深度解析

海南海事局正式公布了《三亚“4·3”“海丰岘港”轮与“粤南澳渔36062”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详细揭示了2024年4月3日零时17分左右,在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以西约39海里处发生的一起严重水上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导致广东籍渔船“粤南澳渔36062”轮沉没,船上8名船员不幸遇难,巴拿马籍集装箱船“海丰岘港”轮则受损严重,艏尖舱破损进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高达约980万元,构成了一起较大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本文将对调查报告进行深度解析,探讨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后续处理建议。

事故概述

2024年4月3日凌晨,正值夜深人静之时,一艘装载着13828吨货物的巴拿马籍集装箱船“海丰岘港”轮(SITCDANANG),在自钦州港开往越南胡志明市的途中,与正在该海域进行捕鱼作业的广东籍渔船“粤南澳渔36062”轮不期而遇,两船在能见度良好的开阔水域发生碰撞,导致“粤南澳渔36062”轮迅速沉没,船上8名船员全部遇难,而“海丰岘港”轮则受损严重,艏尖舱进水。

事故原因

货船与渔船碰撞致8死,调查报告详细公布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此次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两船在会遇过程中均未采取有效避碰行动,具体而言,“海丰岘港”轮二副黄某伟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正在从事捕鱼作业的“粤南澳渔36062”轮,而“粤南澳渔36062”轮在发现“海丰岘港”轮未主动避让时,也未采取任何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进一步分析,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8条关于船舶间责任的相关规定,机动船在能见度良好的开阔水域与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会遇并构成碰撞危险时,应主动给捕鱼船让路。“海丰岘港”轮作为正常航行的机动船,未能履行这一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粤南澳渔36062”轮作为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在发现碰撞危险时也未采取任何避碰措施,负有一定的次要责任。

责任认定

调查报告明确指出,“海丰岘港”轮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粤南澳渔36062”轮负次要责任,具体而言,“海丰岘港”轮二副黄某伟作为事故直接责任人,其擅离职守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碰撞事故的发生,而船长则因对船员管理不善负有管理责任,调查报告还指出,“粤南澳渔36062”轮存在进出港未报告、未按规定配足职务船员及船员未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剧了事故的严重程度。

涉事公司与管理问题

“海丰岘港”轮由海丰岘港船务有限公司所有,这是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单船航运公司,该公司与山东省海丰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并委托其进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青岛英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为“海丰岘港”轮提供船员配备服务,调查报告显示,山东海丰航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存在兼职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安全监管能力。

“粤南澳渔36062”轮登记所有人为南澳县嘉鑫渔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嫌私下转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挂靠管理渔船,南澳县嘉鑫渔业有限公司与蔡某龙等人签订的《渔船产权确认及挂靠经营合同书》也暴露出渔船管理上的漏洞,这些管理问题不仅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也给事故后的责任追究带来了困难。

处理建议与反思

针对此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多项处理建议。“海丰岘港”轮二副和船长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海丰岘港”轮的违法行为由三亚海事局依法调查处理,南澳县嘉鑫渔业有限公司私下转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挂靠管理渔船的行为,建议由南澳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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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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